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国产设备范围
  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二、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一)办理权限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办理程序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持规定核准后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直部门所属企业由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我委;省属大企业集团以及计划单列大企业集团可由集团公司直接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及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
  (三)办理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请示文件;
  2、包含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4、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10份);
  5、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项目环评批复和土地相关手续材料复印件;
  7、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四)对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
  初审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要切实负责,认真核检项目单位,投资总额、建设内容,采购国产及进口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内容,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1、项目申请报告要符合《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的要求。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式基本情况;(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目标市场;(3)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列明进口和国产设备金额及数量;(4)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5)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