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6]30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将环保部门收取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改为国家项目名称的“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不再列在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
三、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转为基金。
四、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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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原批准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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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物价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7 │
│ │证费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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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 │劳动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
│ │ │ │]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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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划生育服务证费 │计生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508 │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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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统计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14 │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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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文本费 │人事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53 │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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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 │经贸部门 │省食盐专卖局、财政厅、物│
│ │ │ │价局粤盐政[1995]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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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卫生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
│ │ │ │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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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卫生部门号│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
│ │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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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 │教育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95 │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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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工商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1999]313号 │
│ │卡工本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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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国资委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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