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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6]30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将环保部门收取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改为国家项目名称的“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不再列在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
  三、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转为基金。
  四、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
│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原批准设立依据   │
├──┼────────────┼─────┼────────────┤
│1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物价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7 │
│  │证费          │     │号           │
├──┼────────────┼─────┼────────────┤
│2  │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  │劳动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
│  │            │     │]47号          │
├──┼────────────┼─────┼────────────┤
│3  │计划生育服务证费    │计生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508 │
│  │            │     │号           │
├──┼────────────┼─────┼────────────┤
│4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统计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14 │
│  │            │     │号           │
├──┼────────────┼─────┼────────────┤
│5  │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文本费 │人事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53 │
│  │            │     │号           │
├──┼────────────┼─────┼────────────┤
│6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  │经贸部门 │省食盐专卖局、财政厅、物│
│  │            │     │价局粤盐政[1995]317号  │
├──┼────────────┼─────┼────────────┤
│7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卫生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
│  │            │     │67号          │
├──┼────────────┼─────┼────────────┤
│8  │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卫生部门号│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
│  │            │     │]37           │
├──┼────────────┼─────┼────────────┤
│9  │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  │教育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95 │
│  │            │     │号           │
├──┼────────────┼─────┼────────────┤
│10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工商部门 │省物价局粤价[1999]313号 │
│  │卡工本费        │     │            │
├──┼────────────┼─────┼────────────┤
│1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国资委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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