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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约定服务的试点意见[失效]


  四、签约参保人员的就医

  ㈠ 签约参保人员在签约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时应出示《门诊约定就诊证》,可以享受免除门诊诊疗费(自费)1元的优惠。到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不能享受免除门诊诊疗费(自费)1元的优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纳入医保减负。

  ㈡ 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签约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挂号时,应当核验医疗保险凭证和《门诊约定就诊证》,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4〕054号)有关规定免除诊疗费(自费)1元,其余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
  免除的诊疗费(自费)1元由医保基金支付。

  五、门诊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

  ㈠ 参保人员与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约定服务协议书》后,由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签约信息,按月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签约人员信息表》(见附件4),并于次月5日-10日报送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㈡ 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将免除签约参保人员诊疗费(自费)信息汇总,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疗费医保减免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见附件5)与《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疗费医保减免费用支付凭证》(见附件6),每3个月向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结算。

  ㈢ 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疗费医保减免费用区县汇总表》(见附件7),按规定向市医保事务中心申报结算。

  六、本试点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门诊约定服务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约定服务协议书》(样张)(略)
  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约定就诊证》(样张)(略)
  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签约人员信息表》(略)
  5.《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疗费医保减免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略)
  6.《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疗费医保减免费用支付凭证》(略)
  7. 《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疗费医保减免费用区县汇总表》(略)
  8. 《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疗费医保减免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支付凭证、区县汇总表及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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