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二○○七年一月四日 粤价[20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425号)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内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90号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突破。我局《关于调整我省液化石油气临时出厂价格的通知》(粤价〔2006〕60号)自2007年1月5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按我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06〕286号)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