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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对象,经医生诊断,因病情诊治需要超过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范围和诊治能力,需由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符合《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即可开具定向转诊单。
  3、定向转诊单开具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治医师根据约定对象病情填写定向转诊单,经审核,对于符合约定转诊的对象,在其定向转诊单上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样章见附1),即可作为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凭证。转诊情况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
  4、减免
  2007年4月1日起,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在挂号时收取定向转诊单第一联(正联),审核其有效期、指定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转诊对象等内容后,减免本次普通门(急)诊诊查费50%的费用。减免金额在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予以注明。
  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接收定向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定向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安排本院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接诊,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
  三、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和信息报送
  (一)约定对象中减免费用结算
  1、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
  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方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2、非城保市民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
  2007年2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汇总费用减免情况,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见附2),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县)卫生局。同时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存档要求,妥善保存门诊诊查费免除明细信息数据(见附3)和原始凭证备查。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汇总表》(见附4),于2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卫生局报送的信息,次月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结付应当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卫生局上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区(县)进行抽查、核实。凡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范围的,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减免费用应予追回;情况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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