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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立专门地点,或结合建立健康档案等全科服务团队日常服务,开展该项工作。
  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者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约定变更
  约定对象在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需要更换约定区(县)的,可直接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新办理约定手续。新约定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所在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写入,覆盖原代码。
  约定对象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在约定服务未满一年时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的,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和有关材料,先与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解约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障卡中的原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约定对象即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新的约定手续。
  (三)凭证补办
  约定对象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其中,非城保约定对象还须持补办的社会保障卡,到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办相关门诊约定手续,原约定内容不变。
  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程序
  (一)社区就诊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
  1、减免对象
  2007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出示社会保障卡、合作医疗卡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挂号的本市市民,均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诊查费”)。
  2007年7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对约定对象减免诊查费,包括:持社会保障卡的本区(县)社区门诊服务约定对象,持合作医疗卡的本镇(乡)市民。
  2、无卡市民的减免
  2007年7月1日起,无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市民,须先自付诊查费,在取得经办理约定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后,凭卡及当年度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到已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原就诊单位申请报销。
  3、操作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注明减免的金额,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持合作医疗卡的约定对象应单独统计)。
  (二)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减免诊查费
  1、定向转诊的定义
  《减免试行办法》所称的定向转诊,是指约定对象经约定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后,出于病情和诊疗需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转往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
  2、转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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