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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甲方:上海市    区(县)      乙 方(市民)签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 会 保 障 卡 号:
  医  保  卡  号:
  (盖章)         居住地: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乙方患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到甲方或甲方所在区(县)内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甲方)门诊就诊,可以减免门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
  第二条 甲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及诊疗常规,向乙方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诊疗服务。
  第三条 当乙方疾病诊治需要超越甲方条件或能力时,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转诊建议。乙方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转诊要求和程序进行转诊的,由甲方开具定向转诊单,乙方持定向转诊单在有效期内至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享受一次由该接诊医疗机构给予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免50%的优惠。对于同一病情、同一目的提出转诊要求的,甲方只负责开具一次转诊单。
  第四条 本约定服务书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如乙方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本约定服务书有效期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自然顺延,继续有效。

  附件2:
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
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引导市民有序就诊,促进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门诊下沉社区,进一步为本市市民提供及时、连续、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市民常见病、多发病首诊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得到及时治疗,逐步缓解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降低市民就医负担,根据《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减免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门诊约定服务的办理
  (一)约定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始办理门诊约定服务手续。市民可以任意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者工作所在地,自愿选定一个区(县)进行社区门诊服务诊查费减免。
  市民可以持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门诊约定服务手续,填写《约定服务书》,经签名确认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对城保人员在线登记约定信息,对非城保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上写入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并留下《约定服务书》存根联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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