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约定对象诊疗服务过程中,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样张另行制定),经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凭已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即可进行转诊。
2、减免
2007年4月1日起,约定对象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定向转诊单,在有效期内至定向转诊单所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挂号,可享受一次由该接诊医疗机构给予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50%的优惠。
(三)减、免费用的承担
约定对象中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减免的诊查费,由医保基金支付。
约定对象中非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减免的诊查费,由市级财政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约定对象通过定向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减免50%的诊查费,由该接诊医疗机构承担。
四、其它
(一)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是指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4〕54号)规定的普通门诊诊疗费和急诊诊疗费。待新编《上海市医疗服务价格汇编》颁布实施后,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后,约定对象仍可至非约定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或直接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诊查费减、免。
非约定对象仍可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但不享受诊查费减、免。
(三)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约定服务的试点意见》(沪医保〔2004〕149号),自2007年2月1日起废止。
(四)各有关单位具体操作要求见《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1.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样张)
2.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样张)
编号:
上海市 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