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约定
2007年4月1日起,本市市民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一个区(县)内的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门诊和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约定单位。市民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约定手续,填写《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以下简称《约定服务书》,样张见附件1),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约定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
持有合作医疗卡的郊区市民,其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合作医疗的规定实施。
(三)变更
约定对象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原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凭社会保障卡办理约定服务变更手续,原约定在变更手续后自动取消。
约定未满一年的市民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更需要更换约定区(县)的,应当先在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约定服务,再到意向约定的区(县)办理新的约定手续。
(四)凭证补办
约定对象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其中,非城保约定对象还须持补办的社会保障卡,到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办相关约定手续,原约定内容不变。
三、普通门(急)诊诊查费的减、免
(一)社区就诊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
1、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市民
2007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凭社会保障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即可减免诊查费;
2007年7月1日起,持已经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在约定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方可减免诊查费。
2、持有合作医疗卡的郊区市民
2007年2月1日起,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郊区市民,持合作医疗卡在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减免诊查费。
3、无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的市民
2007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时,可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减免诊查费;
2007年7月1日起,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时,需先行自付诊查费,在取得经办理约定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后,凭卡及当年度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到已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原就诊单位申请报销。
(二)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的减免
1、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