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总结完善
各单位在政策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操作流程,切实落实好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进一步为本市市民提供及时、连续、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市民常见病、多发病首诊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得到及时治疗,切实降低市民就医负担,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本市市民在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免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诊查费和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中,应当由个人现金支付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人员(以下简称“城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部分,以下统称“诊查费”。
社区就诊减免诊查费的实施范围是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定向转诊减免诊查费的实施范围是由政府举办的本市各二、三级医疗机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减、免对象是自愿选定一个区(县)进行社区门诊服务诊查费减免的本市户籍市民和城保人员,以下统称“约定对象”。
二、约定服务的办理
(一)办证
社会保障卡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是市民办理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的凭证。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本市市民,可以按照《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沪府令〔2001〕100号)规定,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按照《关于重申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并轨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2〕43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