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政和县实行丰水期用电优惠电价问题的批复
(闽价商〔2006〕508号 2006年12月22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政和县要求延长丰水期用电优惠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6]2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政和县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需求的批复》(闽价[2005]商500号)下发后,对政和县新引进企业实行丰水期优惠电价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引进的企业数量不多,消化的丰水期电量有限。为此,我局决定停止执行闽价[2005]商500号文件对政和县新引进企业实行丰水期优惠电价的规定。
二、为保持电价政策的延续性,对已按闽价[2005]商500号实行丰水期电价的引进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电价政策:2007年丰水期(3-8月)执行我局批复该县的丰水期冶炼用电单一制电价0.385元/千瓦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余时间按我局批复该县的大工业电价执行,并按规定实行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此间如遇政和县销售电价调整,则统一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