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苏价工[2006]46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912号)精神,现就调整药品加价率问题通知如下:
  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规定的执行范围和加价率销售。属于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或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以及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销售的其他药品,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药品实际进价加附表所列加价率(额)执行。以其他形式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的,也应执行以上规定。

┌─────────┬─────┐
│单个品种实际购进价│加价率(额)│
├─────────┼─────┤
│10元以下     │35%   │
├─────────┼─────┤
│10.01-50元    │25%   │
├─────────┼─────┤
│50.01-100元   │20%   │
├─────────┼─────┤
│100.0l-500元   │15%   │
├─────────┼─────┤
│500元以上     │75元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