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苏价工[2006]46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912号)精神,现就调整药品加价率问题通知如下:
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规定的执行范围和加价率销售。属于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或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以及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销售的其他药品,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药品实际进价加附表所列加价率(额)执行。以其他形式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的,也应执行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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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品种实际购进价│加价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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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以下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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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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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元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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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l-500元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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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上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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