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第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四)名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
执法依据:共1件
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公路稽征机构,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一)名称:福建省航道局
执法依据:共7件
1.行政法规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
六条第二款: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2.部门规章5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91交工字609号)第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2)《
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第
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3)《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第
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4)《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第
三条第二款: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
(5)《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发〔1992〕672号)第
三条: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二)名称: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11件
1.行政法规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
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
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委托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闽交政法〔2003〕25号):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职责权限内行使对违反道路、水路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2.部门规章9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 2003年第1号)第
二条: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2)《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交水发〔1998〕107号)第
三十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的水路运输事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3)《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第
五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4)《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第
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7年第2号)第
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6)《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1997年第3号)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工作。
(7)《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第
六条: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地方航运公司应当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由有关主管部门核转交通部批准。
(8)《
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0号)第
三条第二款:地方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9)《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通部、财政部〔1990〕交运字136号)第
二条:水路运输管理费由各级航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收。
(三)名称: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1件
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四)名称: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7件
1.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法规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2号)第
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3.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4.部门规章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第
九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
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
四条第四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5.省政府规章1件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0号)第
四条第二款: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五)名称: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执法依据:共3件
1.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部门规章1件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第
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六)名称: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执法依据:共8件
1.行政法规1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
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