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第
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37)《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
六条第四款: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38)《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第
三条: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39)《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第
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
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41)《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第
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42)《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第
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
(43)《关于印发〈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第
七条:各省交通厅(局)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各省交通厅(局)组织预审(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0号)第
四条第二款: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2)《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第
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名称: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1件
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
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文〔2004〕1号):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局)仍作为省交通厅直属的具有对全省港口、航道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全省港口、航道的行业管理,主要承担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
(二)名称: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执法依据: 共14件
1.行政法规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
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五条第五款: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部门规章11件
(1)《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第
六条: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2)《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交通部、财政部1998年交公路字633号)第
三条: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 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收取。
(3)《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委令1998年第4号)第
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5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5)《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6)《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
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
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8)《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
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
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1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
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1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
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三)名称: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执法依据:共11件
1.法律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六条第三款: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
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令第155号)第
八条第二款: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
三条第三款: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检机构。
(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 年5 月18 日发布)第
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3.部门规章4件
(1)《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第
三条第三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2)《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第
三条第二款: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3)《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第
三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