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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强化免疫工作,构建坚固的免疫屏障。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禽流感的二免和新补栏家禽的免疫工作,逐步推行“村级动物免疫日”制度,真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户不漏禽、禽不漏针。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免疫操作,严格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全面推行《动物免疫证》入户工作。要加强禽流感免疫效果监测,将免疫效果监测作为考核免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对免疫抗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补免。

  (二)加强疫情监测工作,掌握疫情动态。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充分发挥现有实验室的作用,加大家禽禽流感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林业部门要根据候鸟迁徙特点,加强对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周围的观察和疫病监测;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学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彻底切断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传播途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禽类及其产品和人的监测。农业、卫生、林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认真汇总监测数据,及时分析疫情流行态势,并加强沟通联系,互相通报有关信息,确保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准确。

  (三)规范疫情报告工作,确保疫情信息畅通。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工作,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行举报疫情核查制度,及时组织核查每一起举报疫情,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范围。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保障禽类及其产品安全卫生。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疫行为,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全面推行检疫证明公示制度、检疫标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的调运管理,严格实施准调证明制度;强化省际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进出境检疫工作,严防外来疫情传入;加强对畜禽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冷库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走私禽类产品和贩卖、运输病死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严防未经检疫或染疫的禽类及其产品流入消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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