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管理和年检工作。保证煤矿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在册职工工伤保险等各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对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企业进行依法查处,促使煤矿企业持续保持符合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暂扣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
(八)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
(十一)省煤炭工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和促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统一煤炭建设管理。煤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炭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炭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查、核准,建设项目要征求省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煤矿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煤炭行业管理
省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福建煤监局以及省煤炭工业协会通力配合,对急需制定的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国土、环保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
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制定矿长资格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及颁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