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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继续依法加强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年检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煤炭开发规划的编制,提出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负责组织煤矿企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的核定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查处未经核准建设的煤矿;督促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查处超能力生产的矿井;禁止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提出煤炭运行调节意见,制定和落实煤炭生产总量控制指标,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整合煤炭资源,严格采矿权审批、转让和年检工作,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时对非法煤矿的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及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的日常性监管检查工作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负责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福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能,加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及煤矿矿长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严肃查处未经“三同时”审批擅自建设的矿井,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犯罪行为。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应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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