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西部省份从福建海、空港口岸进出口货物,各口岸查验单位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报关、报检,优先办理相关边检、海事手续。在单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出口货物确保当天放行,进口货物通关时间确保在两天以内。海关采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运抵口岸后,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验放手续,除有规定的商品外,其他货物均可申请直接办理转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率先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办理报检、查验、放行手续。
六、在福州港口岸青州港区、福清松下港口岸江阴港区、厦门港口岸东渡港区(含东渡联检报关中心)和海沧港区(含海沧联检报关中心)、厦门航空港货运联检报关中心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中西部省份从福建海、空港口岸进出口农副产品、水产品等鲜活易腐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产地与口岸联合监管新模式,各口岸查验单位实行24小时预约加班制。
七、福建省将充分利用福建电子口岸平台,逐步实现与中西部省份电子口岸平台的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为货物进出口提供远程、高效、便利的“一站式”通关服务。各口岸查验单位主动与中西部省份口岸查验单位建立紧密协作机制,为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各项服务保障。
八、福建省内各港口对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货物优先调运、优先装箱,并在港区内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优质高效的全程服务。
九、鼓励中西部省份在我省开辟新的便捷出海通道。鼓励中西部省份在我省沿海港口为该省建立独立的港口物流作业区;鼓励中西部省份的冶金、机械、石化、能源、物流、进出口等大型企业来我省投资建设大型货主码头泊位,从事跨省港口经营业务,我省优先提供港口岸线资源。投资经营者在享受我省鼓励外资、民营企业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审批或核准,并参照实行省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十、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的相关政策对与福建相邻的周边省份同样适用。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港口城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更加优惠的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