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向农村扩展延伸。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是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薄弱地区,也是今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语言文字工作要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把帮助广大农民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落实。要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开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改变城乡之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不均衡的问题。“十一五”期间,要着力做好农村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保证农村的新一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帮助他们克服交际障碍,为其就业和生活提供便利。
(六)依法正确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方言的关系。在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基本政策的同时,要牢固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认识到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并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的过程中,除法律允许使用的方言外,对滥用方言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和引导。
四、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计划要认真审定,并制定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语言文字工作在服务于中心工作的同时,与中心工作同步发展。
(二)建立“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中,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包装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情况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范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