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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依法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继续抓好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十一五”期间所有城市都要按照国家要求接受上级政府组织的检查评估。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日常工作,着眼于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要深入开展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全省树立一批制度完善、工作到位、教育教学活动中用字规范、师生员工普通话应用水平较高的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在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单位创建活动,以评促建,整改提高,由点到面,稳步推进。要把语言文字工作达标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把街面用字作为市容检查整顿的一项内容,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依法建立完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制度。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甘教厅〔2003〕57号),2010年前完成在职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经测试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培训学习;要把推广使用普通话逐步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上岗的依据之一,作为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要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选先、教学成果评奖挂钩,对已经获得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使用普通话、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并由核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撤消其教师资格。全面实行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并区别不同专业规定合格标准。文化、商贸、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餐饮、娱乐、金融、医疗卫生等行业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合格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商定。对中文出版物编校人员、广告标牌设计制作人员、影视屏幕和计算机汉字输录人员等对社会用字产生影响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规范汉字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与测试,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工作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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