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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加印条形码《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加印条形码《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52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加印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加印条形码的《专用发票》。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的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专用发票》;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待原《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统一使用加印条形码的《专用发票》。
  二、相关区县局、分局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首批52家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原申请领购的《专用发票》缴销完毕。
  三、凡使用《专用发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关于在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票据上印制条形码的函
  2.《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3.《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略)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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