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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筹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配送车队。
  1、筹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由市烟花监管办牵头,相关部门要本着服务企业的精神,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争取在2007年1月上旬施工完毕,并验收投入使用。
  2、组建配送车队。由市供销社负责安排20至30部车辆统一配送。其中自购专业运输车辆5部,不足部分向经有关部门注册的“福州市道路危险运输企业”临时租用。
  3、实行统一进货和配送制度。全市零售网点必须向市供销社统一进货,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市供销社在燃放前10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4、实行回收制度。零售网点在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在7日内由市供销社收回。
  (三)制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布局规划,上报编制。市公安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会同市安监、消防部门对辖区内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市区设立1至2个批发单位,禁止在城市市区内设置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市区每个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设立零售网点1至2个。布局规划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监管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06年12月下旬前完成。
  (四)实行行政许可,做好“两证”发放。市公安局应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应按照“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从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八个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明确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福州日用杂品公司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由市公安局核发,各县(市)供销社、日杂公司经营及运输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公安局核发。此项工作为2007年1月底前完成。
  (五)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由市监管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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