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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6〕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防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建立以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为主监管,供销社主营,其他职能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成立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由公安、安监、质监、消防、交通、工商、城管执法、卫生、环保、供销社等职能部门组成,并各抽2名同志集中办公。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明确任务、分工落实
  (一)确定准入我市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安监、市质监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产品选定后由市监管办向社会公布;市供销社积极配合,及时召开烟花爆竹订货会,邀请有资质、证照齐全的省外生产、销售企业参加,并携带订货样品,通过现场燃放、检测,确定准入我市的合格产品。对准入产品,应张贴由市监管办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方可准入,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市。对库存的烟花爆竹,由辖区公安机关会同安监、质监、供销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大检查,属于C、D级合格的产品,经确认后贴上防伪标志,方可进入市场;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予以封存、甄别后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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