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6〕183号)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历史遗留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切实保护购房户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39号)以及市政府〔2006〕205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对进一步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有关工作,进一步补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入住的项目以及同一项目有部分楼盘在1998年8月31日前竣工入住的,参照榕政综〔2006〕39号文,由开发单位、拆迁单位或购房人、被安置人推选的代表提供现有材料,按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在土地、房屋权属清楚的情况下,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先予以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
二、对于199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入住,且已列入“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协调的项目,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补办手续;开发企业正在补办或进行整改的,可提供正在办理或整改的有关凭证资料,参照榕政综〔2006〕39号文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已逾期1年以上不能补齐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未经土地、规划、人防等部门审批超建、扩建、改变用途的,按现状先予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并告知土地、规划、人防等相关管理部门。土地、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应提出意见,报“两权证”例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先予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属于拆迁安置房的先予办理分户产权登记;属于购买商品房的,承诺补交土地规费的,给予办理分户产权登记。
2、对未竣工验收的,可提供建筑质量检测单位或危房鉴定单位出具的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明,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
3、未经消防验收通过的,由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以及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见,由申请人具结限期整改后,可予以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