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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7.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完成消防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消防供水,全省城镇要新建市政消防火栓4367个并达到国家标准。加强消防站建设,全省新建消防站50个,无特勤消防站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设立特勤消防站,无消防站的县城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8.特种设备。逐步实现规范管理,以气瓶、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危化品承压罐车、起重机械等作为监察工作重点,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

  1.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普查登记、评估、检测、监控等工作要求和管理职责。

  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督促有关单位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并全部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状况、监控管理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均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体系。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情况进行专业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督促企业开展对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制订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4.加大重大事故预警、防范、控制技术及装备等的投入。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技术条件,提高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度。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点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企业每年开展一次隐患普查,经评估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将隐患类别和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向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2.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风险评估。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督促所在单位制订整改计划、方案,限期整改。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察力度,实施动态监管,对挂牌整治的隐患实行销号制,确保整治到位。

  (四)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推动社会应急服务联动机制的建立,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进一步健全城市各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监、建设、交通、质监、公安等部门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与实施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及时对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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