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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2006年8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省 长 张中伟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实施相应的防御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暴雪、道路结冰和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等10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性天气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

  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依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第五条 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指明灾害性天气预警的区域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信号予以更新或者解除。

  发布预警信号或者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

  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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