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决策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交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在审议过程中有异议的项目应当暂缓决策,再行论证。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审慎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意见),对每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由省国资委派出财务总监的企业,拟投资项目必须听取财务总监的意见并经财务总监联签。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听取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四、加强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重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市场前景好的主业项目投资,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控制资产负债水平,防范财务风险。要强化对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凡需由省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经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字(未设总法律顾问的由企业分管领导签字)。要建立投资风险预警监控机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和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制定应急预案,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五、严格项目预算和审计监督
要建立完善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编制项目预算,加强资金往来管理,通过预算控制和必要的调整,确保项目实施与计划的偏差控制在合理范围。企业要组织有关机构按照提前介入、全程把关、突出重点的审计思路,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确定不同的审计工作重点,将审计工作贯穿于立项、设计、施工、决算等全过程。要做好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具体规定另发)。
六、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要根据所投资项目情况,选择熟悉本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实施结果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惩。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企业对外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