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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规划〔2005〕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省管企业投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对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程序不够科学、规范等问题,致使投资收益率低,有的亏损严重,甚至投资失误。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责任主体。省管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尽职调查,并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2)项目基本内容及合作方情况;(3)项目实施条件、投资环境、市场技术分析;(4)投资额和资金筹措方案;(5)投资方式及进度安排;(6)投资回报期限及效益分析;(7)投资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防范投资风险。

  二、完善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制度

  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特别是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投资、省外、境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专家组成员应当是相关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以及在投资、财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项目论证专家一般为9人以上,其中本企业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项目咨询论证一般由企业自行组织,对一些影响企业发展方向或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以及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必要时省国资委将组织专家参与论证。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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