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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方案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阐述项目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清理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要求及实际建设和实施情况,确定验收标准,确定验收监测(调查)的工况要求,确定验收监测(调查)内容(包括:监测对象、项目、点位、(断面)、频次、时段和方法),确定环境管理检查内容等。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报告书或报告表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核实项目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清理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要求并核实实际建设和实施情况,确定验收标准,叙述验收监测(调查)的结果并与验收标准作比较分析,就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的原因进行分析,陈述环境管理检查结果,提出验收监测(调查)结论和建议。

  七、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方案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生产工艺、产污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时的变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实际建设和实施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审查并确认验收标准,审查并确认验收监测(调查)的工况要求,审查并确认验收监测(调查)内容(包括:监测对象、项目、点位(断面)、频次、时段和方法),审查并确认环境管理检查内容等。  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报告书或报告表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期间的工况,审查验收监测(调查)进行情况,审查验收监测(调查)记录,审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审查环境管理检查结果,审查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的原因的分析,审查验收监测(调查)结论和建议。

  八、省环科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增加或延期的,环境监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验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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