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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重要经营活动和重点业务审计。要按照出资人监管的要求和企业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有关投资、经济担保、重要合同、工程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及预决算、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落实国资监管的管理规定,扩大审计覆盖面,切实加强对重点业务环节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经济责任审计。认真做好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和定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评价经营业绩、兑现效益薪酬的基本依据,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五)效益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职能,积极开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效能等效益审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深入地剖析评价,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分析潜在风险和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及时为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结果的作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效力。积极推进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要及时研究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跟踪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整改工作;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权。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职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要将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支持和鼓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工作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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