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国资考评[2006]20号)
各省管企业:
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多数省管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不顺、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会计核算和经济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大型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与财务会计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创造条件抓紧分设。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按规定赋予审计机构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利,理顺内部审计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流程,建立审计问责制度和重要事项定期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要加强领导并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到位,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设立董事会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