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4.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大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6.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2007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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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考生条件 │ 对象 │ 证明单位 │ 加分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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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 1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本市应届初中│ 上海市教委 │加8分计入录 │
│奖励│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毕业生 │ │ 取总分 │
│ │ │、优秀少先队员 │ │ │ │
│ ├──┼──────────────┼──────┼───────┼──────┤
│ │ 2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在外省市就读│就读学校所在省│加8分计入录 │
│ │ │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的应届初中毕│、自治区、直辖│ 取总分 │
│ │ │学生 │业生 │市教育行政部门│ │
│ ├──┼──────────────┼──────┼───────┼──────┤
│ │ 3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本市应届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加5分计入录 │
│ │ │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毕业生 │(县)教育行政│ 取总分 │
│ │ │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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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4 │ 烈士子女 │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 降20分录取 │
│性照│ │ │ │ 政部门 │ │
│ 顾 ├──┼──────────────┼──────┼───────┼──────┤
│ │ 5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 降20分录取 │
│ │ │、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 │ 位 │ │
│ │ │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 │ │ │
│ │ │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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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 应届初中 │原上海迁出地户│ 降12分录取 │
│ │ │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 毕业生 │ 口所在地 │ │
│ │ │毕业后来沪报考 │ │ 派出所 │ │
│ ├──┼──────────────┼──────┼───────┼──────┤
│ │ 7 │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 降10分录取 │
│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 │位 │ │
│ │ │等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省市级公安局 │ │
│ ├──┼──────────────┼──────┼───────┼──────┤
│ │ 8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侨│ 降8分录取 │
│ │ │国内的子女 │ │ 务部门 │ │
│ ├──┼──────────────┼──────┼───────┼──────┤
│ │ 9 │ 少数民族学生 │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 降8分录取 │
│ │ │ │ │ 族事务部门 │ │
│ ├──┼──────────────┼──────┼───────┼──────┤
│ │ 10 │ 台湾省籍学生 │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台│ 降8分录取 │
│ │ │ │ │ 办 │ │
│ ├──┼──────────────┼──────┼───────┼──────┤
│ │ 11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 考生 │市归国留学人员│ 降8分录取 │
│ │ │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 │ 服务中心 │ │
│ │ │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 │ │ │
│ │ │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 │ │ │
│ │ │以内的学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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