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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6.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

  (1)招生学校制订工作方案,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经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公布。

  (2)每位考生最多只能报考两所学校。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特长、考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自主录取,但不得在统考前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7.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

  (1)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2)考生必需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8.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2007年4月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9.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并公布招生计划、要求和录取办法,于2007年5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招生学校组织入学测试,市教委教研室提供命题服务。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3)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10.报名工作。

  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报考资格(见附件1)。本市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在2007年3月1日前完成。2007年起本市将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沪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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