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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1.推优生录取工作。

  (1)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推优生推荐工作。各初中学校要公布本校推优生名额,要制订推优生推荐工作要求和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一周)、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优生人选,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经审定通过后,学生填报学校志愿。

  (2)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推优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录取办法。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并将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本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工作与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工作同步进行,计划分块下达,分别推荐录取,录取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要求相同。

  (4)未被录取(含调剂后仍未被录取)的学生,则进入下一阶段报考程序。

  (5)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推优生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须参加2007年6月中旬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

  (6)各区县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学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零志愿”招生录取工作。

  “零志愿”招生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2的比例进行差额投档;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录取,名单上网公布。

  3.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及格”及以上。

  4.民办普通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下同)招生录取工作。

  (1)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范围内择优录取。

  (2)按考生志愿录取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5.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文件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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