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试行自主招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5.“零志愿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简称“零志愿招生”)的方法。“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2)上海市回民中学“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3)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批准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计划。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寄宿条件。
(2)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6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7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7.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具有上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在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实施帮困助学制度。
8.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1)2007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自2001年起本市公办高中学校实行择校生的收费请示〉的通知》(沪府办〔2001〕3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