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指导的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严格按照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改变。如要变更计划,须经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免试招收初中优秀推荐生工作(简称“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原则上面向全市分配。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
(2)推优生名额按照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要求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优生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各初中学校的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将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逐步达到比例大体均衡。
(3)区县重点中学是否开展招收推优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如决定实行,其推优生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
试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0%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初中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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