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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五)试点的选择。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试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选择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工作开展较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试点与大中型医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六)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选定试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医务人员。

  (七)参加对口支援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时间等同于晋升职称前在农村牧区服务的时间。

  (八)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应把维护居民健康放在首位,努力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监督管理与总结评估

  (一)监督管理。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派驻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支援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派驻期间违规违纪的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通报支援医院,由支援医院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

  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考核评估。2007年6月底,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支援医院要共同向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总结。自治区卫生厅将制定详细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全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以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评价和政府、社会及群众的评价反映为侧重点,同时考查“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开展情况。考核对象包括支援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派出医务人员。具体内容包括:派出人员到位情况、职称情况、相关待遇情况、派出人员在受援医院工作时间情况、临床工作开展情况、在受援医院开展培训教学等工作情况、受援医院对派出人员的评价、社区患者对派出人员的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进修情况等。

  (三)自治区卫生厅将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调研,对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制定相应对策,为城市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四)宣传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发现并树立一批城市支援社区卫生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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