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06〕10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
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方便社区居民就近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逐步构建城市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逐步建立起以辖区内大中型医疗机构为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协作体系。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技术合作的原则,通过帮管理、帮技术、帮培训和帮组织机构建设,开展广泛的合作,使上、下级医疗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到分工与合作有序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形成大中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型两级卫生服务体系,争取在三年内,全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密切协作。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