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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1.4.1 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

  1.4.2 区(县)城管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

  1.4.3 区(县)城管执法大队机动分队(以下简称机动分队)。

  1.4.4 区(县)城管执法大队街道(镇)分队(以下简称街道(镇)分队)。

  1.4.5 市、区(县)城管执法水域分队(以下简称水域分队)。

2 城管执法车辆、船艇分类

  2.1 执法指挥车,用于总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的移动式指挥。

  2.2 执法督察车,用于总队、大队监管部门对执法工作的督察。

  2.3 执法巡察车,用于机动分队执法巡察。

  2.4 执法乘用车,用于岗区式执法人员的运送。

  2.5 执法货运车,用于巡逻执法和装运物品。

  2.6 执法电动车,辅助类执法车辆,用于步行街、广场等区域内的巡逻执法。

  2.7 执法摩托车,辅助类执法车辆,用于通行条件较差的道路或区域内的巡逻执法。

  2.8 执法船艇,用于水域巡逻执法。

3 执法车辆、船艇技术要求

  3.1 执法指挥车、执法督察车、执法巡察车、执法乘用车、执法货运车、执法电动车、执法摩托车、执法船艇等应配备数字集群车载台、手持喊话器、定位系统等。

  3.2 执法指挥车分为大型车和中型车。大型执法指挥车采用大客车底盘改装,中型执法指挥车采用中型旅行车改装。除3.1外,还装备有显示屏、车载数字语音通讯设备、无线数据通信设备(含移动存储设备)、扩音器、强光照明灯、升降车载摄像云台等其他设备。

  3.3 执法督察车采用1.8升以下(含1.8升)的轿车。除3.1外,还装备有车载数字语音通讯设备等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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