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6〕18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
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特编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履行职责,编制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执法车辆、船艇配备指导。
1.3 城管执法车辆、船艇配置原则
1.3.1 功能需求原则。根据各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同功能区域的任务要求,以及陆域和水域、固定岗和机动岗等不同作业区域、方式配置相应的执法车辆和船艇。
1.3.2 统一规范原则。按照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配置全市统一的城管执法车辆、船艇,体现出具有行业特点、上海特色、时代特征的城管执法装备水平。
1.3.3 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财政安排城管执法车辆、船艇的购置经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口管理,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落实。
1.3.4 效能节约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合理配置执法车辆、船艇,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
1.4 城管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