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规章,如
执业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
献血法、
职业病防治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切实做到依法执业。
(三)主要对象
本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区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三、要求、方法和形式
(一)工作要求
1.加强对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卫生部的指导下,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开展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2.机关公务员、卫生执法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实行学分制。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年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厅机关各处室、各盟市卫生局要各自组织对相关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业务培训,要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增强相关人员和管理相对人依法行政和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观念,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
科教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卫生干部管理学校要承担普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