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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监察应当公正、公开,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经济贸易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先进节能信息,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第六条 节能监察内容包括: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以及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后)有关节能政策、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大型用能设备新增、更新或者改造时,通过节能审查批准的情况;
  (五)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的情况;
  (六)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规定的情况;
  (七)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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