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
19、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结合,在同等条件下对龙头企业申请科技研发经费的项目优先立项。积极扶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帮助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国家“863”、“973”大型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0、推进龙头企业管理创新。积极开展省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争创活动,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开展龙头企业职工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加强信用管理,引导龙头企业开发信用资源,提升信用等级。
六、优化发展环境
21、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在省级项目安排上向龙头企业倾斜,增加龙头企业在省“861”行动计划中的立项比例。对皖北地区龙头企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在项目前期费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22、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在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暂免征水资源费。
23、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24、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龙头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供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25、鼓励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参与粮食收储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可按程序向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提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事有关政策性收储业务。在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税务部门可向其提供一定数量的大面额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