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典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12、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工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适当降低对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3、推进龙头企业保险工作。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保险组织形式,开发龙头企业急需的保险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更多的企业财产、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货物运输等保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四、推进招商引资和外向经济发展
14、对外商来我省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安排、良种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达到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优先增补为省级龙头企业;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先安排省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利用境外资金的重大项目,在前期费用及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支持;对中外合资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中方股本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15、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国家有关出口促进政策资金。
16、对有出口实绩的龙头企业获得HACCP、JAS、Eurepgap、SA8000、有机食品等各项国际认证及农产品国外商标注册发生相关费用的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列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品牌资金补助。对列入“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龙头企业,利用中部外贸发展资金对每个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7、龙头企业当年在境外实际投资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农业项目,可申请前期费用补贴;对境外农业投资项目从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单笔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帮助企业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
18、对出口龙头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缴纳保费金额给予一定的补贴(不包括国家补贴)。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