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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6、龙头企业研究开发符合税收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费准予税前扣除。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值税。
  8、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境外企业或个人来我省投资兴办的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龙头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龙头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的龙头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龙头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10、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对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不上浮。要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并根据龙头企业资金需求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重点解决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逐步扩大贷款领域,增加贷款规模,重点解决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并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开发银行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力度,今明两年政府信用县域经济专项贷款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在“十一五”期间用于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要达到80亿元以上,支持龙头企业500家以上。各地要适当集中信贷资金,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办理社团贷款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对出口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龙头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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