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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6〕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强对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对已实施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连续几年扶持的项目,根据上年绩效评估情况,决定下一年的扶持力度和方向。继续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十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
  2、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机制,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中小龙头企业发展。
  3、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龙头企业的投入。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全部用于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省财政按规定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安排产业化经营有偿、无偿结合项目和贴息项目,省、市、县财政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根据龙头企业需求和当地实际建基地,以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开展农业咨询服务。对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辐射带动面广、生产需要急速扩张的重点龙头企业项目,列入投资参股项目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予以扶持;对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较好的龙头企业项目,列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予以扶持;对效益较好、信用度高、获得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予以贴息扶持。增加小农水资金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4、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其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5、对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企业下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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