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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制定公民临床用血及有关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及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

贵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制定公民临床用血及有关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黔卫发〔2006〕17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和有关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民临床用血及有关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血液中心(站)受医疗机构委托,受理临床用血检验、鉴定、配血等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规定,向医疗机构收取费用,详见附表中“三、临床用血检验、鉴定、配血”。血液中心(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重复开展同一项目和重复收取同一费用。
  二、血液中心(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三、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及其它血液成份每袋加收20元。
  四、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配血费按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储血费每袋10元。
  五、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贵州省献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除计划送血外的专人专车紧急运血费,由血液中心(站)向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20公里内(含往返)按20元收取,超过20公里(含往返)每增加1公里加收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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