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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黔卫发〔2006〕171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发布,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声誉,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二、严把医疗广告审查关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发布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广告,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前,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审查内容包括核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表》上所填内容,核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真实性以及审查是否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审后须在《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的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栏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则延长10日。
  (三)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贵州卫生信息网上(www.gzwst.gov.cn)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需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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