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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土地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供水设施、供热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

  第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的房屋进行拆迁或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委托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单位收回原权利人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占用土地部分拆迁的,由拆迁单位确认拆迁边界,并提供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字盖章的拆迁边界图。
  (四)拆迁单位代原权利人办理裁余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支付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依法完成房屋拆迁的,原房屋和土地权利灭失。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提交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未提交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原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自行作废。
  (三)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占用土地部分拆迁的,被拆迁人应与拆迁单位确认拆迁边界,并在拆迁边界图上签字盖章。拆迁边界图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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