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70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区、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考核目标,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
区县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负责,区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份。